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磐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至8月22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8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或通过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邮件的方式反馈至磐安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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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磐安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磐安县范围内住宅开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非独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可放宽。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合理布局。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应按每0.2-1万人口设置一所规模为6-12个班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对单个小区达不到配套规模但成片开发的住宅,应在位于相对中心地段的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建设与多个小区人口相应的配套幼儿园;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人口数量的,可依需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
第五条 县规划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书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如配套幼儿园建在住宅小区内,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征求县教育局意见。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为无偿配建并移交。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幼儿园),年限为50年。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构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
第七条 县规划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在制订各类住宅小区地块出让方案时,必须以城乡建设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落实工作,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与多个住宅小区相配套的幼儿园,由规划所在地住宅小区负责配套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省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项目建设前,施工图须经县教育局确认并备案。县建设局在园舍建设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未按经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政府负责落实非连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配套幼儿园和城中村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第九条 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县教育局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红线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育用地用途办理配套幼儿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教育资产,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严禁出租、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按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县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当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期限内(2020年前),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