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保〔2018〕12号
大盘山管理局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处室、保护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在起草并以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班子会议审议或报局领导签批;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于我局牵头起草实施的,由我局承办处
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报相关领导签批。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文件,由我局承办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需经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二、各处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向发改局(价监分局)进行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县发改局(价监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各处室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处室是否已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予审查。
请各处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大盘山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盘保〔2018〕12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盘保〔2018〕12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