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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19 15:53 来源: 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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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   安   县   财   政   局

  文 件
 

 磐   安   县   农   业   局
 

 


 

 

 

 

 

磐财基〔2014〕11号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局关于印发

《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持续实施,村内建成了一大批服务于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级公共设施项目。如何加强村级公共设施运行维护,以更好地发挥持久效益,县财政局、农业局研究制定了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磐安县农业局

 

2014年7月日

 

 

 

 

 

 

 

 

 

 

 

 

 

 

 

 

磐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成果,确保村级公益设施发挥长期效益,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19号)和《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村级公益事业管理现状,做到建设与管护相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管护,是以保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发挥长期效益为目标,以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为基础,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

第二章  管护原则

第三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建管并重,建管并行的原则。既要注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同时,也要注重村级公益设施管理和维护,实现建设与管护的统一。

(二)坚持村级主体,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村委会是村级公益设施管护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群众自建自管积极性,政府为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坚持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的原则。鼓励以“市场取向,社会化运作”的模式,实行“以钱养事”、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新办法。

第三章  管护范围

第四条  村级公益设施管护范围主要是指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村集体投入和社会捐赠为补充,各级政府通过财政奖补方式建设的“村内户外 ”的公益设施。主要包括:

(一)村内道路工程,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村民集中居住点之间的道路和桥涵等。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

(三)村民饮用水工程,包括村内集中供水设施、输水管道等设施。

(四)村内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村内垃圾集中收集、公共厕所、村庄绿化亮化美化等设施。

(五)村级便民服务设施、老年活动场所、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地等多功能设施建设。

(六)项目工程的配套设施、设备,包括项目标志碑和标语牌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我县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章  管护主体

第五条 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形成的村级公益设施,归村级集体组织全体村民所有,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纳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村级公益设施的管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对部分村民小组(自然片)形成的公益设施,由村委会负责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对已发包、租赁或民间资本投资并经营的村级公益项目设施,应由承包人、租赁者或经营者管理和维护,村委会监督。

第五章  管护标准

第六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管护标准,按照保障村级公益设施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的原则,分类明确管护标准。

(一)道路工程要保持路面平整,无杂草、杂物,保持畅通;

(二)水利设施要做到定期检查,保证桥、涵、闸、渠、出水口等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通;

(三)供水设施:对输水、引水管道要经常性巡查,确保畅通、安全;

(四)其他公益设施要保证安全,适时维修、维护,保持清洁,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六章  管护方式

第七条  村级公益设施实行群众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多元管护方式。

(一)群众管护。由村委会组织受益群众成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协会、理事会等群众性管护组织,宣传教育群众自觉维护村级公益设施,组织、指导和参与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建立群众化管护队伍,落实受益群众日常管护责任。

(二)承包管护。由村委会组织聘请有经验、有技能的村民,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按承包的方式进行管护。

(三)延伸管护。依托乡(镇)、村各级现有管护机构和队伍,通过向村组延伸的方式,对村级公益设施进行管护。

(四)对已建成的设施出现自然损坏,由管护组织或协会提出维修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或受益户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维修。

(五)管护费用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受益户户主会议讨论通过由受益群众承担,管护用工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受益户户主会议讨论通过从当年筹劳用工中统筹安排。

(六)社会管护。有条件的村,可由村委会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管护企业或人员进行管护。    

(七)市场管护。可先行试点,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对村级公益设施的租赁、拍卖等,由取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

(八)其他管护。按照符合群众意愿和因地制宜原则,由各乡(镇)、村创造其他村级公益设施管护方式。

第七章  管护资金

第八条  坚持以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义务管护为主体,政府、村组集体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补充,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

(一)集体资金。有集体收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从集体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设施管护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建成后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筹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项目工程管护。

(二)自愿捐资。宣传发动受益单位和群众自愿出资,鼓励社会各界和人士捐资,弥补管护资金不足。

(三)投工投劳。村委会按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要求,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公益性工程管护,但不得再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八章 管护责任

第九条  以村(组)为单位划定管辖范围,成立运行管护机构,细化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护台账。

第十条  行政村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具体的项目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护人员要按照签订的管护合同认真做好项目管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变卖工程及设备,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乡镇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致群众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管护意识。通过村民议事、村务公开和村规民约等,宣传和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村级公益设施,增强村民公益意识,形成建工程、管工程、护工程的共识,营造管好用好村级公益设施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检查监督。县级定期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护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项目工程管护质量和管护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结果将纳入年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村委会对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资金帐目和管护资料等档案资料要保存完整。各项目村要规范整理档案,明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