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村级河长巡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村(居):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村级河长履职责任,安文街道制定了《村级河长巡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文街道党工委
2018年4月13日
附件:
村级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村级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劣五类水体、黑河、臭河反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实施为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村级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治水办(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村级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保洁员和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村级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街道治水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村级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治水办统一通报给村级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村级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治水办应当制定村级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村级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
第七条 积极使用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突出以村级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村级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村级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村级河长。
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村级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十条 村级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村级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二条 村级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街道河长,由街道河长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三条 村级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村级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安文街道将村级河长巡查工作作为村级河长和驻村干部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村级河长巡查工作考核,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并将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使用情况纳入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内容,根据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一次的要求,如每周漏巡一次村级河长从本人村干部报酬中扣100元/次,漏巡三次以上的扣200元/次,驻村干部应协助和提醒村级河长按要求巡河,本村村级河长未达到巡河要求的驻村干部参照村级河长的扣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街道治水办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村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村级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第十七条 街道治水办要积极发现村级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村级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村级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