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部门 > 县科学技术局 > 科技经费阳光监管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02 08:5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到:

 GPAD05-2018-0001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文件

磐科201823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我局对《磐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磐安县科学技术局

20181026

 

 

 

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提升项目绩效,根据省、市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部门主管的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项目)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项目按领域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同时依据各类县科技项目的类别划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3个层次。

重大项目是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创新点明确,一般应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

重点项目指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有创新点。

一般项目指符合科技产业政策,可以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县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县科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发布通知、申报、评审、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一般于每年的10月份发布下一年县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县科技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原则,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项目组成员专业结构合理;

(四)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要有创新性,并且与其他项目不得重复或近似;

(五)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两位)同时在研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

第九条 申报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的意义,包括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

2.现有基础条件;

3.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主要研发内容、技术关键、主要创新点,实施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等;

4.项目实施目标和市场分析,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获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等;

5.经费预算。

(三)其它相关附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县科技项目立项按科室初审、专家评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专家评审结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科室初审,主要审查县科技项目申报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创新点、对社会有没有贡献,符合基本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指标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提出立项建议。

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根据专家意见,综合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需求,县科技局可以确定重大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补助额度。

第十一条  县科技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县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主要责任:1.按合同规定拨付项目经费;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主要责任: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2.项目经费单独建账,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时间在合同中约定,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除项目组成员、实施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外,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须报县科技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 次,每次不超过12 个月。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延期申请必须在项目执行期内书面提出,超出执行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交中期自查报告。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合同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批准。

第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六)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重大、重点项目应提供审计报告;

(七)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供的验收资料和实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验收结论不客观,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重大、重点研发项目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对于事后补助项目,验收专家组除依据项目合同书提出验收结论外,还应当依据项目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核定该项目研发投入总费用,出具项目决算审核意见。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一)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书约定的研发内容或考核目标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财政科技经费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科技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且情节严重的;

5.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县科技项目验收结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县科技局如收到异议资料,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县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要求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时商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需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报县科技局审批。已获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应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自动终止:

(一)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上报中期检查自查报告的;

(二)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

(三)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自动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县科技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补助额度。重大项目补助20万元(软科学项目补助5万元);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软科学项目补助2.5万元);一般项目补助3万元(软科学项目补助1万元)。企业承担的项目经费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研发费用的50%,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研发费用。

第二十九条  补助方式。没有营业性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县科技项目,一般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5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其他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一般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

第三十条  县科技项目经费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开支范围必须按照县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内容和经费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磐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磐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新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的县科技项目仍按原办法管理。

 

关于印发《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103115193488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