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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乡镇及村级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由原中标人承接的,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三)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限额内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设立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乡镇招投标中心。
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乡镇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乡镇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乡镇招标投标相关制度;
(二)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协调职能;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
(一)受理招标申请、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二)协助招标人做好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开标评标定标、现场踏勘及答疑、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乡镇招投标中心的日常管理,为招标投标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服务,维护乡镇招投标中心的正常秩序;
(四)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五)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资料的整理、统计、归档等工作;
(六)承办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招标规模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项目所在地乡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万元(其中尖山镇为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服务:单项估算价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受理投标人报名;
(五)资格审查;
(六)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七)现场踏勘及答疑;
(八)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预中标公示;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签订合同;
(十五)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招标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项目符合《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磐委办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已经由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工程预算书;
(五)其他条件。
招标人向乡镇招投标中心提出招标申请,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须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招标公告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
招标公告应在磐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乡镇公开栏(村级的还须在村公开栏)及乡镇广播站等有关媒介进行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日。
第十四条 受理投标人报名
招标人应安排一定的报名时间。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工作日。
报名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受理,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携带需提交的所有资料。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协助招标人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报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其申请:
(一)没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
(二)不符合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三)被行政监督部门列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间的,或其主管部门对其处罚未到期的;
(四)按招标公告规定时间逾期提交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并报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综合说明,项目实施的技术、时间、数量、质量、安全、履约要求,项目款项的支付办法,投标保证金缴纳的方式、时间、额度等,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无效投标的认定办法,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办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现场踏勘及答疑
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方式和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乡镇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第十九条 开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指定地点;由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重新招标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开标须在乡镇招投标中心进行,由招标人主持,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现场监督,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并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所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须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
评标可采用总造价让利法、最低投标价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组建,可以由招标人代表、联村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字迹辨认不清;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设定的限价;
(五)涂改处未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六)报价大写错误的(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八)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预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须在规定的媒介(同招标公告)进行预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第二十三条 发中标通知书
对预中标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招投标中心会同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须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资料归档
乡镇招投标中心应对所有招标项目建立招标投标档案,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和记录均应整理归档。
乡镇招投标中心在每个月5日前对上个月的项目交易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情况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须经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邀请招标的其它程序参照公开招标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或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一)按规定应进场而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交易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要求,如资质等级、业绩或其他要求;
(四)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五)招标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六)未按规定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八)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建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项目管理班子应加强标后监管:
(一)对中标人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工程确需变更的,变更程序参照《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磐委办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人员到位及合同履约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在管理中,发现中标人违反监督管理制度、不按合同履约等情形应予以制止,并向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同时向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送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乡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及乡镇招投标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磐安县乡镇招投标工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