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划定磐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向社会公布有关磐安县禁燃区拟划定的范围及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征询内容:关于划定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二、征询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1月11日
三、意见反馈途径: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至联系人。
联系人:朱向阳
联系电话:0579-84655006
传真:0579-84662905
邮箱:807061233@qq.com
地址:磐安县安文镇北镇街2号,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综计科,邮编322300。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月2日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城区东至龙山庙(含海德小区、毛公坞、岩坑、平坞),南至磐中以南500米、新元小区、联进、联谊(除下应自然村),西至新过境公路两侧(含后坞、小岭坑),北至梅枝岭隧道、红梅隧道入口。
二、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应立即淘汰,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二)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0mg/m3的人工煤气。
(四)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五、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公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