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17年7月21日起在磐安报、磐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磐安县五指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公告栏等处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整理汇总的征求意见情况、意见的采纳及拟作出的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含书面信函和电子邮件)51份,其中电子邮件5份,书面信函46份。相关意见归纳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住宅房屋应享有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且应与住宅房屋享受相同额度的补助;
(二)要求沿街营业房的临时安置费根据客观租金水平结合地段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要求提高搬迁费标准;
(四)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比例;
(五)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要按客观实际的租金水平进行计算补偿及店铺装修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六)建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比准价应在评估之前同时公布;
(七)要求增加赠送高层房屋公摊面积;
(八)要求加快城市设计及各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出台和公示;
(九)要求解决抵押贷款事宜;
(十)要求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对水表等设施设备移装费进行补偿;
(十一)要求减免、优惠物业管理费;
(十二)关于车位的配套及价格问题;
(十三)要求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东溪街南区块一致。
二、意见的采纳及征收补偿方案拟作出的修改情况
(一)关于非住宅房屋应享有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且应与住宅房屋享受相同额度补助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拟修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除沿街个人营业用房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助额度问题,经测算
后在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
(二)关于沿街营业房临时安置费要根据客观租金水平结合地段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计算,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计算,就高一次性支付。”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根据该房屋剩余使用年限的收益总和,按一定的年化率折现计算所得的数值,故沿街营业房的房屋评估价值已经包含房屋剩余使用年限的收益。因此,计算临时安置费时不再根据房屋租金水平予以补偿。但考虑实际情况,将根据房屋性质、用途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要求提高搬迁费标准问题
考虑到我县搬迁人工费上涨因素,在正式实施的《方案》中搬迁费标准拟调整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搬迁费按每户12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二次计算。
(四)关于要求提高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比例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助,与城上区块政策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五)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要按客观实际的租金水平进行计算补偿及店铺装修款应支付给承租人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非住宅房屋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考虑到实际情况,将根据房屋性质、用途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如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店铺装修款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或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处理。
(六)建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比准价应在评估之前同时公布问题
拟在正式实施的《方案》中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评估比准价。
(七)关于要求增加赠送高层房屋公摊面积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对高层公摊面积赠送已有考虑,与城上区块政策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八)关于要求加快城市设计及各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出台和公示问题
规划部门和有关设计单位将尽快出台城市设计及各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并予以公示。
(九)关于要求解决抵押贷款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现为出租或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房屋征收的进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自行处理好与承租人或抵押权人的关系。
(十)关于要求按实际交纳的费用对水表等设施设备移装费进行补偿问题
《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水表的移装补偿费为500元/户。经向县自来水公司了解,一户一表的水表安装费一般为1200元/只,总表制的水表安装费由每户分摊一般不高于500元/只。故在正式实施的《方案》中拟将一户一表的移装补偿费定为1200元/只,总表制的水表安装费定为500元/只。
(十一)要求减免、优惠物业管理费问题
物业费是业主支付给物业公司用于管理、维护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的费用。根据“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物业费应由业主共同自行承担。
(十二)关于车位配套及价格问题
将在选房办法中予以明确。
(十三)关于要求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提高到东溪街南区块一致的问题
东溪街南区块的住宅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比五指区块要高,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之规定,五指区块的临时安置费不再调整。
具体内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磐安县安文镇五指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