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旅〔2015〕3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机关有关部门,各旅游企业:
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休闲养生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磐政[2015] 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突出旅游奖励政策导向,规范奖励标准,特制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执行。
磐安县风景旅游旅游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17日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休闲
养生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休闲养生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磐政2015)94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磐安县财政局研究,现就旅游奖励、项目补助等方面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所需材料
(一)专项规划补助
旅游项目规划、新创办精品型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其他重点旅游村环境提升项目规划申请补助时,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农家乐经营户提供营业执照)、符合县休闲养生旅游总体规划要求、规划评审通过资料、合同、有效发票复印件并按规划开工建设等相关资料。
(二)旅游项目扶持
申请旅游项目投资补助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文件、立项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有效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村旅游扶持
1.申请农家乐(民宿)乡村客房提升改造补助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宿、吃饭等正常营业的收费证明、投资额有效资料。
2.申请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补助的,提供县民政局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且实地考察运行情况。
3.申请公众责任保险的,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复印件。
(四)品牌创建补助
1.申请A级景区、生态旅游景区、森林休闲养生区、A级厕所等创建奖励的,提供上级相关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复印件。
2.申请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奖励的,提供由相应评定机构核准的文件或复印件、等级标志牌照片。
3.申请引进国内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提供酒店管理集团和饭店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当年《HOTELS》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年度排名》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首次旅行社评星奖励的,提供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核准为星级品质旅行社的文件或复印件、星级标志牌照片等。
5.申请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经营点奖励的,提供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命名文件或复印件(向磐安县农办申报)。
6.申请休闲养生旅游示范乡镇补助的,提供评定命名文件或复印件。
7.全国百强旅行社和全省十强旅行社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满一年并正常营运的,申请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旅游团出团计划单、有效发票复印件。
(五)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
1.县内旅行社每月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行管科上报团队(10人以上)汇总清单、与组团旅行社的确认单传真复印件(须盖有组团社公章)、经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确认的出团计划单、住宿及景区有效发票复印件(一团一开)。
2.县外组团旅行社每月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行管科上报团队(10人以上)行程确认单(单位盖章,明确在磐安游览的景区及住宿点),住宿及景区游览有效发票复印件,住宿及景区游览团队汇总清单。
3.旅行社选择按营业额奖励,需提供旅游团队行程确认单(单位盖章,明确在磐安游览的景区及住宿点),在磐消费的全部有效发票复印件。
4.申请千人团奖励的,提供经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主要领导签字的申请书、出团计划书以及在磐安景区、住宿点消费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5.申请旅游专线(直通车)奖励的,提供每个团队出团确认书,有效发票复印件等。
6.组织境外团的旅行社,还需提供全团游客的护照复印件和团队出入境清单。
7.自驾游组织机构组团前需提供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明确游览的景区及住宿点)以及全部车牌号、人员名单(单位盖章),提供相关宣传报道的凭证以及在磐安景区、住宿点消费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六)智慧旅游补助
1.申请智慧旅游建设项目补助的,提供智慧旅游建设的合同、支付的有效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
2.被评定为智慧旅游示范企业的,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七)旅游形象宣传
1.旅游企业申请自主营销奖励的,提供宣传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业有效发票复印件、相关影像资料或实际发布广告照片。
2.乡镇或旅游企业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节庆活动,需在活动前15天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科上报节庆活动方案、议程行程,活动中与旅游形象推广相结合,活动后提供活动照片等节庆相关资料。
3.对引进国内国际赛事和会议的奖励,需在活动前15天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科申报活动方案,议程行程、邀请参赛(会)者名单、活动照片以及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4.县内旅游企业申请参加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补助的,参展企业需提供参展会议通知、摊位费有效发票复印件。参展获奖企业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5.申请剧组演出奖励的,需在演出前15天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科提供演出方案,城区、景点、旅游购物场所等地相关单位出具的演出证明资料。
(八)人才奖励
1.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提供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IC卡复印件,并由导游所在单位提供当年实际带团统计记录;申请初、中、高级、外语和兼职导游奖励的,提供初、中、高级、外语导游证书复印件和导游IC卡复印件,并由导游所在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当年的实际带团记录。
2.申请公务导游和公务讲解员奖励的,提供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的聘任文件或复印件;申请比赛获奖奖励的,提供县级以上旅游部门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复印件和用人单位证明。
3.申请成功引进县外投资项目的,提供该项目立项文件和引资相关证明。
二、审核兑现程序
1.旅游规划补助:申请旅游规划补助的,必须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通过(重点招商旅游项目、融合类旅游项目和相关村庄旅游项目由磐安县旅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评审;农家乐集聚村和其他重点旅游村环境提升项目规划由县农办组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旅游项目规划印发评审会议纪要,于该项目开工建设当年兑现。
2.旅游项目投资补助: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报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备案,其中农业、林业、工业、文化、体育、养老等融合类旅游项目需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备案,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其他重点旅游村的旅游项目需同时报磐安县农办、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备案。项目在建过程中及建成后管理规范有序。
3.县内旅行社需在最迟出团前一天将出团计划单传真到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市场科,回传确认后,方可计奖。磐安县星级饭店、旅游推荐单位、农家乐特色旅游村、旅游景区于次月10日前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行管科上报《旅游团队接待情况表》。
4. 申请农家乐(民宿)乡村客房提升改造补助,每年年底由业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后,再上报磐安县农办或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农家乐提升改造奖励资金由磐安县县农办口子支出,规模山庄或乡村酒店建设提升奖励资金由旅游局口子支出),再由考核小组按宾馆三星级(或农家乐舒适型)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5.自驾游补助的,组织机构应当在自驾游团到达磐安前15天书面报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同意。
6.申报奖励与补助的旅游企业,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涉及农家乐和重点村提升补助的按规定渠道报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所需材料。
7.根据申报材料,由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磐安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所有奖励、补助项目进行核实,报县政府审定。依据县政府审核意见,在县内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予以兑现。
三、审核兑现说明
1.旅游人次按游客到磐安购买门票游览的景区数、住宿天数分别累计计算。
2.县内旅行社只负责联系预订宾馆、委派导游陪同客人游览景区,无游客团费和吃、住等消费支出不通过旅行社支付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在景区门口、农家乐组织散客拼团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团队导游、司机及非游客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县外旅行社组团到磐安旅游通过地接社承接业务的,奖励人次只能计算一次;旅行社相互拼团的,按各自组织的人数分别计奖。
3.政策条款中所指的境外团队是指入境旅游团队(港、澳、台地区的团队比照境外团队)。
4.旅行社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1)由于旅行社的过失或故意等原因,年度被游客投诉5次及以上或发生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投诉事件1次及以上的;
(2)旅行社拒绝配合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组织的相关旅游活动的;
(3)旅行社团队资料不健全,没有按规定要求建档保存的。
5.旅行社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磐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
6.磐安县景区、星级饭店、旅游推荐单位、农家乐特色旅游村等伙同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则该企业不再列入奖励政策所依据的旅游消费统计范围。
7.2015年农家乐(民宿)集聚村和其他重点旅游村,是指榉溪、大皿、梓誉、马塘、管头、横路和其他被县农办列入农家乐(民宿)集聚村的村庄。
8.原有民营景区是指按相关程序已获审批,并已于2014年底前正式对外开放的景区。
9.年度投资额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的投资额度。
10.县内外旅行社招徕县外旅游团队入住乡村旅游特色村(点)(一日吃住不低于70元)的奖励统计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11.旅行社申请千人团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年内新开拓的市场,往年组团游客量不足1万人次的;二是必须在每年的1~4月、11~12月组织实施;三是县内游览景区团队价不低于门市价的50%,不得以提高景区返利的方式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四是必须经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12.旅游直通车认定:必须年初与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签订旅游专线协议,运行年度不少于1年;开通后运行正常,且不得低于正常团队价,固定时间、固定线路发班,每周不少于1趟。
13.千人团、自驾游组织、全国百强旅行社或全省十强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单独计奖,年终不再计入人次奖励,千人团应当提前10天将出团计划书报县旅游局批准。
14.乡镇或旅游企业举办节庆活动,县、乡财政已安排活动资金的,不再另行补助。
15.磐安星级饭店、旅游推荐单位应启用正规的酒店管理系统软件,具备数据保存、导出功能;农家乐特色旅游村应提供有效发票及相关凭证(或使用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提供的接团记录簿);旅游景区使用正规有效的税务有效发票,配合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做好统计审核工作。
16.成立旅游政策奖励补助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磐安县农办、磐安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细则解释权属磐安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磐安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