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江南药镇建设指挥部、古茶场文化小镇建设指挥部:
为加快推进我县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和杠杆放大效应,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磐安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财政
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磐政〔2015〕105号)精神,现提出我县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设立产业引导资金
由县财政安排农业产业基金9000万元作为引导基金,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上市公司等社会资本到特色小镇设立子基金,共同参与特色小镇开发建设。
1. 出资比例。县农业产业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特色小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根据各特色小镇子基金的募集规模来确定。
2. 出资程序。根据县农业产业基金操作要求,由特色小镇根据各自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向县农业产业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基金设立方案,并负责引入基金合作伙伴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经县农业产业基金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财政收入返还政策
1. 财政收入返还比例。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后,以验收命名前一年度的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以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年度为政策起始计算年度,对其规划建设范围内新增财政收入留县地方部分,省、市级特色小镇按前3年全额、后2年50%,县级特色小镇按前3年70%、后2年50%的比例,返还特色小镇所在镇乡财政,用于提升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对于县内原有企业迁入特色小镇的,其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为返还年度地方财政收入扣除迁入前一年地方财政收入的差额。
2. 财政收入返还的条件。纳入特色小镇财政收入返还政策计算范围的企业,必须是生产经营地、办公地、注册地均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
3. 财政收入返还结算程序。特色小镇财政收入返还结算工作由各所在镇乡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兑现政策。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书面申请;
2. 特色小镇验收命名文件;
3. 特色小镇内经国地税审核认定(盖章)的企业年度(分税种)税收入库和地方财政收入计算清册。
三、实施土地出让金转移支付政策
省、市、县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净收入,县财政全部转移支付给特色小镇所在镇乡,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县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的重点项目会同相关部门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优先申报省、市“美丽乡村”创建项目,重点安排“一事一议”项目。秀美乡村、服务业、旅游业等多个部门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特色小镇建设项目。鼓励组建特色小镇实体性公司(企业),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基础建设、金融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健康等领域。
五、监督管理
各所在镇乡政府应将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加强对各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将财政资金有关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县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磐安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