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7MB0T59543E/2021-5028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01-03 |
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程序,高效便捷的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经局班子研究,现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行政处罚立案审核审批方面,由承办中队报局法制科审核后,再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审核审批方面,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一)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下罚(没)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下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经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二)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没)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经局法制科审核后,再依次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没)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没)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违法开采、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业务;建议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执照;限期拆除、强制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情形的。经局法制科审核,并依次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案审委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办公室、法制科、综合业务科及承办中队负责人为成员)。
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