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为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扩大工业有效投资,推动工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快我县“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步伐,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四换三名”
(一)机器换人
1.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上年度纳税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给予技术改造项目补助,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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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按设备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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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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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设备投资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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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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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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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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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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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重点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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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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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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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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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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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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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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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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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重点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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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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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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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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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改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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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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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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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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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但实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该档次标准的,按照投资额达到相应档次标准执行。
国产设备凭入账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凭正式发票、海关出具的设备进口放行单、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设备价值鉴定报告核定设备投资额;自制设备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配件的增值税发票为依据;模具按增值税发票的50%比例认定。同一项目当年所获不同级别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兑现。
2.列入省、市、县“机器换人”的示范技改项目(重点项目),在享受一般项目技改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30%、20%、10%。对在技改项目中采购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企业,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励,其中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
3.对当年列入省、市、县“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列入省、市、县“机器换人”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二)腾笼换鸟
4.安排“腾笼换鸟”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低小散”整治、国家和省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节能示范项目与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内容。
5.对年用水量3万吨以上的工业企业节水措施落实良好,通过省级水平衡监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节水型企业”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6.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与一次补助5万元;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环境友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列入国家、省、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补助;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通过省级及以上节能认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空间换地
7.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消防的前提下,放宽建筑密度上限至55%,容积率上限不作要求。办公和生活用地面积放宽到总用地面积的12%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5%以内,职工宿舍每间不得超过40平方米。
鼓励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及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设立企业绩效奖。坚持“绩效优先、贡献优先”原则,对规上工业企业开展绩效综合评价,并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评先评优。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对综合绩效、用地绩效、用电绩效三个“十佳”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四)名企培育
9.对列入省、市、县“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0.设立优势工业贡献奖。上年度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其前二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平均数为基数实行超基数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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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幅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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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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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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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含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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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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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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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含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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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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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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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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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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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设企业达标晋级奖。工业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以县国税局数据为准)和入库税收(包括免、抵数,剔除查补税款,下同),同时首次达到以下某一台阶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达标晋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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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级指标(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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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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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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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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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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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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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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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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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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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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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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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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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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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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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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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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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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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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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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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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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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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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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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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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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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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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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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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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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超级汇总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销售收入增长分别达到20%以上的企业,每年分别奖励3万元。
新上规工业企业同时享受以下政策:1.以上年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优惠,第一年按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30%给予奖励。2.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3.经税务部门批准,当年水利建设基金减半征收。
13.鼓励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企业由非法人组织改组为法人组织的,原企业投资人占全部资产比例在50%以上的,交易双方涉及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占50%以下的予以50%财政奖励;规上工业企业购买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和兼并重组困难企业的, 交易双方涉及资产过户的各类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100%财政奖励。困难企业由县经商局认定。
(五)名品培育
14.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商号)、市级名牌(著名商标、商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但同一级别的品牌不重复奖励,通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予奖励。 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制造”、“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就高不就低)。
15.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中国制造”、“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按主导单位的20%分别给予奖励。
(六)名家培育
16. 对获得由企业家协会颁发的省、市级优秀企业家荣誉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年度县“十佳工业企业家”,奖励每人1万元。
17.被授予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设立大师工作室经认定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一次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参加经信部门和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工艺美术展会,获得特等奖、金奖的,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省级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奖励,市级分别给予0.5万元、0.1万元奖励。
二、扶持新办企业
18.供地的新办工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后一年起、二年起和三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奖励。其它新办的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30%的奖励(与电商、文化、旅游、建筑等已有政策不重复奖励),对年内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确定。
19.租用工业用地性质并经竣工投产验收的厂房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补助。
20.对引进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和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在二年内和三年内,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0.5%由项目落地单位对项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引进总部企业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有功人员每家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技术创新
21.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机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参加工业设计大赛并获一、二、三等奖的产品或作品的设计者或创作者,国家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市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2.列入省级新技术新产品备案、省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例奖励2万元;省级新技术新产品备案通过验收的,每项再奖励5万元;省、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技术贸易壁垒攻关项目、关键共性技术项目通过评审验收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攻关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23.新认定的装备制造业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补助资金,省优秀工业新产品补助资金,按省补助额2:1配套奖励。
24.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列入省、市“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两年内竣工运行验收合格的,按软件投入30%比例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5.鼓励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经县经商局备案,规上工业企业和“小升规”培育企业与云服务平台及运行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按实际发生的信息化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
26.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当年度获评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首次实施委托服务管理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的补助;首次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给予每套设备500元的补助。
四、促进外贸出口
27.生产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以内,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额满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增量部分再给予4分/每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贸易类出口企业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上年度出口额满500万美元以上的,其增量部分另给予3分/每美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8.当年加工贸易进口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8分;对加工贸易保证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予以奖励。
29.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境内展会(指标内的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的奖励,奖励上限为1万元/个。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企业争取计划外广交会指标参加广交会的,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给予每个摊位奖励摊位费2.5万元。对本年度列入“小升规”培育的工业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3次;对上年度列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5次;其它工业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内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2次。
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业企业,同时可给予境外参展摊位费的奖励。单次2个摊位以内的境外(包括港、澳、台)展会给予摊位费全额奖励,第3、4个摊位按第1、2个摊位费50%的奖励,奖励的上限为欧美地区3万元/个、其它地区2万元/个。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1次;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500万美元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3次;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单家企业每年可以享受参加境内、境外展会摊位费财政奖励4次。
30.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金华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复评重新获得的,不予以奖励。
31.对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上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奖励,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上年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由县财政出资统一投保。
五、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32.全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利润增值部分,按增值部分的10%予以补助;企业股改时量化到个人的资产评估增值、审计利润增值、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待实现转让时一并缴纳,但最迟不超过企业上市后5年。
33.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浙江省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后奖励1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期募集到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县内企业通过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兼并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县内企业募投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4.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35.在区域性市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有限公司挂牌展示并成功获得风投企业等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6.企业实行转板上市的,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原已奖励的资金予以扣除。
37.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若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六、服务平台建设
38.对用于发展规划编制、融资贴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等投资项目,视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给予挂钩奖补。奖补比率不低于上一轮政策的平均比率。具体的平台建设奖补办法由经商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39.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当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的0.75%给予奖励。
七、其他
40.企业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策:
(1)供地的新办企业未按《磐安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规定竣工投产验收合格的;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列为重点安全隐患整改挂牌单位未完成整改的;
(3)涉及逃避纳税义务、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并被司法追究责任的;
(4)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未完成县政府确定的节能降耗减排目标任务的;
(5)有使用童工行为,发生影响较大的劳资纠纷事件或拖欠职工社会保险金的;
(6)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列为整改类且当年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和限制类企业
(7)企业采取改头换面申报享受政策的;
(8)其它情况不得享受政策的。
41.政策兑现。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由县经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进行公示,报县政府审定后拨付。同一项目已享受县财政其它奖扶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第十五、十九、二十二、二十五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额。
42.资金来源。第十、十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的“一事一议”内容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由县财政、乡镇(园区)按比例承担。第十八(不包括“一事一议”内容)、十九条属县本级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属乡镇(园区)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乡镇(园区)承担。其它条款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43.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金磐开发区根据需要另行制订有关政策。此前发布的《中共磐安县委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3〕8号)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若干意见》(磐政办〔2013〕5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