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才公寓房管理工作,优化服务园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对象
在园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无自有住房的、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的下列人员:
1.在聘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3.工业企业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汽车驾驶技能人员);
4.园区内企业聘任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
5.新入园企业前期派驻的主要负责人。
二、房源及租住标准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房是指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产权位于欧景元墅职工公寓楼七楼的过渡性住房。
租住标准原则上一家企业申请人才公寓房在三间以内。
三、租住期限及租金
(一)人才公寓房为“周转用房”,租住期限一般为3年。需延长租期的,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1个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续签协议,续签期限不超过3年。
(二)人才公寓房租金按管委会核定的价格缴纳。
(三)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对新入园企业前期派驻的工作人员进行免租,免租期为一年。
四、租赁程序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磐安工业园区人才公寓房租住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入住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经管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与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三)登记入住。用人单位向管委会缴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后,管委会向租住人发放公寓房钥匙。
五、配租原则
人才公寓房在首次租赁后,若房源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实行轮候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安排租住。
六、租赁管理
(一)人才公寓房按照“统一管理、公平公正、周转使用”的原则,由管委会党政办负责租赁和管理。
(二)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房协议期满应及时退房,在协议期内需提前退房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
(三)承租人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后,或与企业解聘合同的,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退出租住。退出确有困难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市场价100%缴纳。
(四)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房或将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空置及改变用途的,即解除租赁协议,由管委会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房。
(五)承租人因违规或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其他产权房源用于公寓房租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