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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0-11 14:2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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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分类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原则及帮扶措施 

  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对全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排查、评估和分类。按照银企协商—乡镇、区块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县企业帮扶办协调—司法调解—依法代偿的顺序,实行分层分级帮扶。 

  (一)保护类。指自身整体生产经营正常且有发展前景,但因涉及担保链等影响的企业,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涉及债务纠纷的要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原则上银行不起诉,法院不立案、不查封账户。 

  2.企业愿意代偿的,银行要增加授信额度,予以利率、收费等优惠。 

  3.因担保确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银行不能因诉讼而把企业列入关注类管理,影响企业正常的新增贷款和续贷。续贷不增加贷款条件、不增加担保人、不增加抵押物、不降低抵押资产的评估价格。企业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要先处置贷款企业的资产,再追偿担保责任。 

  4.对担保责任在执行时效内,银行不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已立案的,予以延缓执行,给予担保企业代偿宽限期。 

  5.土地评估指导价格银行要执行到位,以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银行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增加贷款,不抽贷、不压贷。 

  6.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替换担保。 

  7.其它可以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措施。 

  (二)帮扶类。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由于过度投资或担保链风险传导造成资金紧张有自救意愿的企业,除保护类的7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帮扶措施: 

  1.主债权银行牵头协调其它债权银行采取统一行动,增加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企业涉及到的社保、税收、利息缴纳困难的,经申请报相关单位批准后暂缓缴纳。 

  3.支持企业加快低效资产的处置,资产处置涉及的交易双方享受现行政策奖励。 

  (三)退出类。是指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且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看挽救无望的企业,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加快资产处置进度,受让处置资产的企业可以享受现行政策奖励。 

  2.退出过程中因欠薪急需的,要及时启用政府欠薪周转金。 

  3.有逃废债嫌疑的,县公安、人行、经商等部门要进行警示约谈,涉及逃废债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二、县级企业帮扶流程 

  1. 提出申请。企业在乡镇区块、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可以向县帮扶办提出申请协调,并提交相关资料和已协调的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2. 核实沟通。县帮扶办受理申请后,会同县经商、建设、法院、人行、银监等部门,对申请企业或银行所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并确定是否将该企业纳入帮扶对象。 

  3. 开展协调。对于确定担保企业纳入帮扶对象的,县帮扶办建立“一企一策”具体方案,事先分别于银行、担保企业进行单独沟通,充分协商;在此基础上,尽快召集有关乡镇、区块和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就双方如何代偿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担保企业与银行业金额机构要认真遵守履行协调意见。协调不成,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司法程序进行依法代偿。 

  4. 监督落实。经部门协调,银企双方达成代偿一致意见的,县帮扶办应立即向县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单(附件5);建设、县国土、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应立即暂停办理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有关的过户、变卖、转移与变更手续,并向县帮扶办提供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之前三个月内的《企业资产变更记录清单》(附件6);县人行、银监应监督有关银行及时落实代偿意见;银企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各自履行义务情况反馈县帮扶办。 

  5. 整理归档。建立“一企一档”制度,对相关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三、职责分工 

  (一)县帮扶办 

  负责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组织申请协调企业的材料信息评估;组织召开重大企业风险化解处置的有关协调会议;通知并协调县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对企业资产的监管措施;协调县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为代偿不良贷款的相应不动产、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和质押物处置权或所有权办理相关手续。 

  (二)乡镇、区块 

  组织开展本辖区企业信息排查和企业帮扶工作,每月20日前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月企业信息排查和企业帮扶工作情况(附件7),负责本辖区企业帮扶工作。 

  (三)县经商、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县经商、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企业信息排查和企业帮扶工作,每月24日前向县帮扶办报送本月企业信息排查和企业帮扶工作情况(附件7),负责本行业企业帮扶工作。 

  (四)县人民法院 

  参与对申请协调的企业材料信息的评估,参与企业风险化解处置的有关协调工作;为协调工作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引导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担保企业进行诉前协调;在采取立案、资产保全、判决、执行等实际的法律措施前,征询(求)县帮扶办的处置意见和建议,依法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附件8)。 

  (五)县公安局 

  开展对涉嫌逃废债企业的打击工作,处理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牵头联动法院等相关部门对资产处置中发生的操纵评审结果、恶意串标压价、非法追讨债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开展侦查、打击工作;每月5日前向县帮扶办报送上月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的处置情况。 

  (六)县人行、银监办 

  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企业风险化解处置协调意见;参与对申请协调企业评估;参与企业风险化解处置问题的有关协调工作;为协调工作提供金融业务咨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宣传风险企业化解处置的有关政策措施,为银企双方协商或部门协调企业风险化解处置问题提供建议和指导。 

  (六)县市场监管局 

  按照县帮扶办工作联系单,依法对企业股东(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监管;暂停办理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有关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事项;根据县帮扶办提供的借款企业和企业信息,协助做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和股权转让等信息的警示工作;根据处置工作要求,提供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近三个月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股东(股权)变更等有关资料。 

  (七)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 

  按照县帮扶办工作联系单,对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所有的不动产登记、变更、转让、过户等事项进行监管;暂停办理主债务企业和担保企业有关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所有的不动产变更或转让等手续;为代偿不良贷款的第三方取得风险企业不动产等抵押物处置权或所有权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办理“临时解除司法查封”相关手续,配合做好解封再查封时间段的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近三个月的有关法人、法定代表人等所有的不动产变更或转让等有关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 

  积极配合落实协调明确的事项;加强对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牵头协调部门报告;对签订落实代偿协议的担保企业不抽资、不压贷,不申请查封、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磐安县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