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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11 14:2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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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扶持创业 

  (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执行先照后证政策,对筹建周期较长并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先办理筹建登记。创业主体从事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将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允许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二)大力推进众创平台建设。顺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支持发展创业服务业,把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作为建设新型众创空间的实验区,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鼓励乡镇、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其中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正常运营满1年,按每孵化成功1家企业给予举办方每年50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开展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对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为县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评为金华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替为《就业创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由县发改局负责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四)实施创业融资帮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人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等,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在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培训补贴500元,1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现创业的每人再补贴700元。 

  (七)支持农村电商创业。支持返乡高校毕业生、农村青年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创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关于印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磐政办〔2015〕41号)文件执行。对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孵化园内经营的企业,承租仓储面积在300m2以内部分,给予3元/月/ m2的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八)鼓励现代农业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年龄35周岁以下,且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磐安籍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市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就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给予每年2万元的补助(其中1万元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1万元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种养殖规模按《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加快培育高素质农业从业人员的意见》(磐政办〔2012〕21号)文件执行。 

  (九)营造创业氛围。建立创业项目库,多途径多形式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入库且被2人以上采用的,给予项目申报方每项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由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先进人物评选,对评选出的创业先进人物,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坚持有利于促进磐安经济发展、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特长、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原则,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县内企业创业。 

  支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本县企业工作,报经原单位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离岗的,其人事关系可保留5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本县国有企业工作的,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我县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县企业创业,经原单位和县人力社保局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促进就业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自补贴之月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保补贴。 

  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招用高校毕业生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参照政府购岗人员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经费补助,其中社保补贴按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岗位补贴为上一年度县最低工资的60%。 

  (十二)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稳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实施意见》(磐人社〔2016〕12号)文件执行。 

  (十三)帮扶困难人员就业。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月收入达到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个人以灵活就业形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养老保险每月23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月150元(大病统筹每月100元)、失业保险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开始(即从享受第1个月起计算)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补贴至退休。已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城镇“4050”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城镇“4050”人员社保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加强就业援助。回本县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县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十四)做好公益性岗位就业。各级政府、村级集体及国有景区等设置的非盈利性公共管理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给予2000元/人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至退休。政府购岗人员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各类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我县常住劳动者和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不同等级和不同工种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初、中、高级400、500、600元/人,电子商务培训按初、中、高级分别给予500、600、700元/人的补助。若用人单位经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组织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则培训经费按以上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若由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免费培训的,则培训经费补助给培训机构。对配合县里中心工作开展的一些乡土人才培训(如磐安药膳、药乡月嫂等),县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单次培训每人的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 

  (十六)积极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具有10人以上家政服务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十七)深化就业招聘推介活动。对各乡镇、园区组织辖区内的企业举办招聘会,参加招聘企业在20家以上的,给予每次3000元的招聘会补助,10家以上20家以下的,给予每次2000元的补助,对用人单位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外出人力资源协作、招聘等活动的,给予省外每次不超过2000元、省内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交通和住宿费用补贴;对赴外省建立劳务基地的,相关费用按正常程序报批后据实列支。继续开展返乡招聘活动,具体按《关于开展2014年春节期间外省来磐务工人员返乡招聘工作的通知》(磐人社〔2013〕62号)文件执行。 

  三、强化保障 

  (十八)积极组织就业见习。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可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6~12个月。将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按我县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录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费部分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九)落实住房保障。为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磐创业就业,对于符合人才保障房租赁条件的给予租房补助;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人员给予购房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委组织部(招才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联合制定,所需经费从人才保障房建设资金中列支。 

  (二十)完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做好信息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以及就业创业信息监测统计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合并调整为创业就业服务补贴。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以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和社区就业服务站,按就业困难人员100元/人,其他人员5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对经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验的县级创业型社区(村)、众创空间、创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十一)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月报制度,加强监测企业业务培训,发挥基层网格员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专职工作人员的作用,督促监测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对及时、准确上报的企业,给予监测员每项监测不超过50元/月的工作补助。  

  本意见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 

  本意见中的相关扶持政策,同一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期限暂定三年。《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磐政〔2009〕118号)和《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磐政办〔201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