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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5-07-28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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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 

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资金节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磐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以村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县、乡镇投资、村配套等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协调管理、村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总体要求,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以及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建设、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五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社”)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工程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乡镇纪委、招投标中心、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相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县级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工程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应当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其中,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还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项目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3天。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应当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总投资30万元以下且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的工程项目可由乡镇、村自行确定实施预算编制;总投资30万元以下涉及技术安全的以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预算编制。

第八条 工程项目所在村应将《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与项目决议、设计、预算等文件一并报所在乡镇备案。乡镇相关部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如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工程项目所在村根据乡镇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且工程预算简单,总价相对固定、不易发生变更的道路、给排水、土石方、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项目,在村监委和驻村干部监督下,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商议,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以采用村自行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实施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条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造价不易发生变更的土石方、给排水、道路、高度 2以内的挡土墙等项目,经同意,可采取“全过程自建”(俗称‘点清工’)、“劳务承揽”(俗称‘包清工’)、“部分发包”等“集体自建”方式:

(一)乡镇相关部门对由工程项目所在村上报的《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集体自建申请表》和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二)项目审核后,村务联席会议应当研究确定工程项目计划、施工方式、材料采购、劳务组织、费用核算、人员分工等相关事宜。研究确定后的事项,由工程项目所在村填写《村级工程集体自建项目公示单》公示7天。

(三)工程项目所在村应为参与工程建设的村民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外,在严格执行《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乡镇招投标工作规程》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在工程项目所在村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和签订工程廉政保证书,并报乡镇相关部门备案,严禁订立“阴阳合同”。

 

第三章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一般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总投资30万以下且危险性大的房屋建筑、桥梁、水库大坝、防洪堤等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

工程项目所在村在项目开工前,应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组建由村监委主任任组长,村民代表、村监委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人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村监委主任每次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集体自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设安全员、计量员、报账员和采购员等,分工负责人、材、机的管理。乡镇应定期提供和发布水泥、钢材、砂石料等主要建材的信息价,其他建材可采用询价等采购方式,参与询价的采购人员不应少于3人(应予记录),并将采购情况应当公示不少于3天。

第十四条 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组织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除村监委主任以外,至少1名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列席)确定,向乡镇相关部门提交《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备案表》:

(一)工程项目变更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应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工程项目变更金额在2-5万元的以及预算中暂定暂列项目金额2-5万元的签证,还应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工程项目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由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村提交工程申请竣工报告,工程项目所在村必须向乡镇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乡镇相关部门人员、驻村干部、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并公开验收结果。

 

第四章 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或审核)、备案和公示。未经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项目,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

(一)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村级价款结算,由村务联席会议审核确认。

(二)投资额5-30万元的工程价款结算,由乡镇组织审核确认。

(三)投资额30-50万元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项目所在村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备案,并由县审计局不定期组织复核。

(四)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资金占50%以上的工程价款结算需报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政府投资资金占50%以下的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应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由县审计局不定期组织复核。

审核后,工程项目所在村应及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资金结算报告单》或《村级工程集体自建项目资金结算报告单》送乡镇备案。

经审价决算后的工程项目支出明细表或竣工决算书应当于出具后15日内在项目所在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款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凭正式发票通过中标人法定账户转账结算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或审计前,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75%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结算必须预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

第十八条 工程款拨付必须填写《村级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才能拨付。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律停止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1.未报送《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或《磐安县村级工程项目集体自建申请表》的;

2.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4.工程有变更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5.未经预算审计(审核)、结算审计的;

6.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或公开招标项目未使用税务部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

7.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点清工”除外);

8.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集体自建项目除外);

9.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10.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 回避与追责

第二十条 村两委、村监委、村经社班子和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本人和配偶以及其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以竞标、挂靠、分包等形式变相承包、承建、承揽由本村组织集体出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或县、乡镇在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

村两委、村监委、村经社班子成员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干部和村两委、村监委、村经社班子成员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或未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磐安县机关作风与效能有错无为问责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给予相应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相关公示的内容,必须在项目所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及其各类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到需要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