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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日期: 2015-06-1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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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凡符合《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磐政〔201554号)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企业。

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章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建设用地已征收,且已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单位持有资金落实证明;

(五)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六)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同时应符合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招标的条件规定。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还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受理潜在投标人投标申请;

(四)向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五)若需要时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六)开标、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公告发布前应送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开始受理投标申请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邀请书上应当载明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四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申请中载明并附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和受委托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预审的: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2.由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3.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公证的,公证机构应签署资格预审结果意见。

4.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技术条款、商务条款以及对技术和商务两部分进行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总造价让利法、最低投标价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应当分别对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部分进行评审。商务标部分比值为80%,技术标部分比值为20%,对技术标部分的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工程施工,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据省主管部门的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价及单价或总价的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一律作无效标。

最高限价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内容、招标工期以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依据省主管部门的计价规范、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经招标人、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招标;投标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也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然出现前款所述情况的,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投标人应当实行交易员制度。

交易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招标人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其申请:

(一)没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要求提供齐全的材料及证明资料的;

(二)不符合本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三)被列入黑名单或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间的,或其主管部门对其处罚未到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提交时间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资格预审文件。逾期提交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预审结果报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各投标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有疑问需要解答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付,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也可实行年度保证金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签收,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签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技术标和商务标同时拆封,如投标人少于七个时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如投标人多于七个时,只对商务标得分排名前七名的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如该七名投标人在技术标、商务标有无效标情形的,由下一个投标人替补,依次类推。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地专家。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照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对于在评审过程中难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范围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范围一致。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未发现问题的,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章 附 

第四十条  磐安县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由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