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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5 16:5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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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我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扩大创业就业,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扶持农村电商创业5000人,带动就业1万人,力争实现“六个一”目标:即建立1个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创办1家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服务中心);每个乡镇建立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培训电子商务人才1万人次。初步建立全县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服务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

  1.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吸纳有意从事电商创业人员入园创业,申请入园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磐安籍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复员军人、有意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青年、就业困难人员;县外有2年以上电子商务创业经验的高校毕业生,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人员。

  (2)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2.入园对象,可享受“八免五补”的优惠政策:

  (1)“八免”即:免费提供2年的创业经营场地;免费提供办公桌、椅、台式电脑、打印机一套;免费使用6M宽带2年;免交经营场地内的日常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免费使用园区设置的项目洽谈室、摄影棚;免费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电子商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免费协助做好销售产品的企业对接和联系工作。

  (2)“五补”即:一是培训补贴,入园人员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参加县外的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500元的培训补贴(相同等级的培训只享受一次)。二是贷款补贴,对入园的人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退伍2年内的复退军人,按期还款的,给予同期基准利率100%的贴息,其他人员给予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三是社保补贴,对入园的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等)满1年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就业补贴,入园后新创办电子商务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该企业每人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五是见习补贴,对入园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不低于当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二)鼓励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3.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

  4.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电子商务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农村电子商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共同制定,并负责审核。

  (三)推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6.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村级电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农村复转军人、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人同岗位补贴期限不得超过3年。

  7.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电商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

  8.各乡镇政府应积极指导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创建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青年、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建一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累计每年网上交易不少于360笔的,经县人力社保局、经商局认定,每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给予1万元的奖励。

  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县经商局共同制定。

 (四)加大对回磐从事电商创业大学生的帮扶

  9.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回磐从事农村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助。

  10.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回磐创办电商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强化农村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培训

  11.在全县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基本技能、操作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重点实施初中级电商人才的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电商培训。对电商操作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力争使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职业培训机会,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50%以上。

  12.创新培训方式,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合作共建电子商务实训基地,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3.对参加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的培训补贴;对免费参加电商培训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助给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提升培训的,按中、高级分别给予600、700元的标准补助。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自行开展岗前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农办审核后发放。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和职业技能大赛

  14.鼓励电商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师等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电商企业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  

  15.发挥技能大赛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举办全县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跨境电子商务、农产品营销电子商务等技能大赛,开展推广磐安农特产品电商营销技能比武,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晋升技能等级。

 (七)培育一批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品牌

  16.发挥磐安特色知名品牌对农村经济和就业的带动作用。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市级著名(知名)商标,且带动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的,其创业项目优先推荐省级创业项目。

 (八)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

  17.将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组织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县机关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孵化园建设的牵头、入园优惠政策的制定、入园电商企业和人员的招商、筛选等工作,负责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兑现工作,会同县农办抓好电商创业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持政策经费的预算和监管使用工作;县经商局负责做好电商创业与孵化园的对接,抓好电子商务协会建议,协助做好农村电商创业扶持政策审核兑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商企业(人员)的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把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县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着力推广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其他

 (一)本意见中所指的所有电商企业,注册地须在磐安。

 (二)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经费,从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本意见自2015年7月4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