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县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强企业的发展竞争力,坚持境内市场为主、境外市场为辅,主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为主、区域性市场挂牌为辅,努力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强活力,具有磐安特色的良好局面。按照“培育储备一批、股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队要求,组织企业主动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争取三年内在境内外市场上市企业3家以上,新三板挂牌企业6家以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5家以上。
二、强化政府服务
(二)为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成立“磐安县股改上市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府办。
(三)各涉企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简化办事程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相关部门在履行好职能工作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创新服务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全县企业多层次对接资本市场的牵头工作;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以及兄弟县市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县的实际及时提出加快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办法和措施;对影响全县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共性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对个性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或提请县领导协调解决。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兑现审核、及时拨付等工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增加财政投入、创新工作方法,在发行企业债、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方面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财政环境,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
县地税、国税局要从涵养企业税源,有利于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优化税收征管,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奖补政策的兑现工作。
县经商局负责好工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牵头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步伐。
县人行负责各类企业债的发行推进和服务工作,要实现我县企业债发行零的突破,开创适合我县企业债发行的新路子。
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股改企业的工商登记、品牌商标的登记服务工作。
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要做好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的登记服务工作,涉及权证分割和变更登记等有关问题时,要从有利于企业降低办事成本和加快推进对接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善于创新、敢于担当,及时研究解决。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参与企业融资。引进县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及各类投资管理公司,在县内(包括金磐开发区,下同)注册登记并纳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15%的奖励。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对成功实行资金融资的企业,每期按融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引导中小企业按区域、按行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对成功发行的县内企业,按每单总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七)企业因股改上市(包含挂牌,下同)需要对县内企业成功实施兼并,兼并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兼并方实际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兼并后3年内,以被兼并方实施兼并的上年利润为基数,按超过基数利润的10%给予奖励。
(八)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参与县内企业重组,有实质性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交易的,按土地和房屋产权交易额的14%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同时,企业要求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做证的,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条件下,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给予办理。
五、支持企业股改上市
(十)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资产过户等手续时,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给予尽可能多的便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车辆、专利、商标等资产过户按照非交易性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产权证不全,并无权属争议和符合补办条件的给予补办。
(十一)全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因上市挂牌需要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利润增值部分,按增值部分的10%予以补助;企业股改时量化到个人的资产评估增值、审计利润增值、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待实现转让时一并缴纳,但最迟不超过企业上市后5年。
(十二)拟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其辅导机构向浙江省证监局提交第一份《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后,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后奖励15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期募集到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并纳税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县内企业通过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兼并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县内企业募投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十四)在区域性市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有限公司挂牌展示并成功获得风投企业等机构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五)企业实行转板上市的,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原已奖励的资金予以扣除。
(十六)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若遇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情况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六、其它事项
(十七)上述补助奖励资金涉及到收入分成的项目按县乡镇(区块)二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它项目由县财政承担。
(十八)具体操作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经商局另行制定。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