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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 2015-12-01 14:01 来源: 磐安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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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县今后的劳模评选、日常管理和待遇落实有章可循,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拟出了《磐安县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至年   12月   9日。你可以采取网络、信件、电话等方式参与。

电子邮箱:lyazlg8@163.com  

来信地址:县城滨路2号磐安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电话:0579-84667816



           磐安县劳模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年   12月   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县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县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两富”、“两美”磐安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磐安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磐安县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四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县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  县劳动模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具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3、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县模范集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2、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3、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各类税金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七条  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      

第八条  县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体现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九条  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县劳动模范应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初审联评。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牵头责任单位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初审意见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系统党委同意后,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审核。    

()考察核实。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候选对象进行考察、事迹核实,并征求纪检、政法、市场监管、审计、税务、安监、劳动、卫计、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县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确定县劳动模范、模范集体预选名单。    

()审议评选。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将预选名单提交县劳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投票评选确定县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对象。    

()公示批准。评选出的对象经过新闻媒体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名单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每三年举行一次。如提前或推迟举行,需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对县劳动模范和县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在县劳动模范表彰命名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核拨。    

   第十二条  各乡镇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县劳动模范,要认真落实县劳动模范在政治上和物质生活上应享受的待遇,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县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退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和与劳模荣誉称号相关的公务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五条  县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可依照上述精神,本着按劳分配、奖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它奖励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议评选工作方案;    

2、预选县劳动模范;    

3、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审查、确定市级、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4、研究制订全县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以及需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评选表彰方案并组织实施;    

2、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参与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认定、审批劳动模范的优惠待遇;    

5、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    

6、做好劳动模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完成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县劳动模范按政策规定享受的政策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或县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及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使用,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发挥劳动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及时听取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制止,情况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县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县劳动模范工作变动、辞职、下岗、离退休、亡故或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必须上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县工作的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经确认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县,按我县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县劳动模范待遇。    

()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 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非法离境的;    

()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撤销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县劳动模范待遇,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或县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和荣誉称号授予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