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2日
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磐安旅游资源开发,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发挥旅游资源价值,推进旅游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提高旅游项目开发质量,优化旅游投资项目落地,促进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旅游项目管理组织
成立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旅游项目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项目办负责人、招商局局长、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招商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农办、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局、文广新局、体育局、365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旅游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二、、建立旅游资源项目库
根据磐安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考虑磐安旅游开发思路和旅游项目建设布局和旅游开发思路,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旅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草拟全县旅游资源项目方案,报经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县旅委会审批同意讨论研究后,建立磐安县旅游资源项目库。。以此作为旅游投资项目依据,凡进入被列入旅游投资考察的项目原则上需来自项目库,项目库以外的其它项目要进入列入旅游招商的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磐安县旅游资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项目落地管理
加强旅游投资项目落地全范围、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落地的考察、协调和许可办法,规范项目落地行为,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一)项目招商公告
1、凡在磐安县境内的旅游开发项目[(包括开发景区、度假区(村)、星级宾馆、规模休闲山庄、水上运动、休闲体育运动、度假区(村)、星级宾馆、规模休闲山庄等旅游项目]),不论项目大小,一律须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批;对旅游资源项目库的项目,均需在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牌和项目资源取得之前二个月内向社会发布项目招商公告。
2、公告期内,接受社会报名。有意向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项目管理旅委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报名表;
(2)项目建设初步规划文本;
(3)投资实力、资信情况证明及相关材料;
(4)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
(二)项目考察
1.项目考察由项目落地单位(乡镇、有关部门、新城区、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下同),根据社会报名情况提出申请,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项目引进单位及有关乡镇,对报名单位进行联合考察,。联合考察在报名期结束之日起15天内容完成。重点考察以下内容:
(1)投资业主的实力、资信等综合情况;
(2)规划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的旅游产业政策和旅游产业布局规划;
(3)规划内容能否达到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4)业主项目建设和规划理念、,项目特色和业态选择。;
2.项目考察完成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填写《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考察报告表》((见附件表)),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报告表中签署考察意见。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根据考察小组成员的意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确认参与项目用地招拍挂和资源使用权产竞标资格,,并明确以下内容:
(1)是否同意项目落地和占用资源;
(2)项目范围;
(3)项目固定建筑用地面积;
(4)项目开发建设标准;
(5)环境保护等控制性要求;
(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项目协调与决策
所有的旅游投资项目均须经县旅委会研究批准; 一般性的旅游投资项目,经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组织考察并经旅委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入项目许可阶段;对项目投资2000万1亿元以上,需用地20亩以上,占用特殊及重要旅游资源的投资旅游项目,经县旅游项目领导小组旅委会研究研究,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进入项目许可阶段。
(四)项目审批许可
1.项目用地和资源使用权取得
项目用地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资源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招拍挂前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估。
项目竞标人必须经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联合考察,并取得项目竞标人资格。
项目业主竞得项目用地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与业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补充合同。;
项目业主及时与资源所属单位、相关部门签订资源使用协议。
2.项目投资协议书
根据项目考察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项目业主要及时与项目落地单位签订投资协议书并缴纳项目保证金。
3.项目审批
项目投资业主按相关规定到365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做好项目服务和管理
1.业主在项目供地、取得资源使用权后,要及时编制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设规划经由县项目管理旅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规定获得批准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落地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服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服务工作;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县领导联系,并落实跟踪服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成立专门协调小组,由县领导任组长,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2.县旅委会办公室、项目落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业主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实施建设,若确需变更有关规划,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实施;同时,要及时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落实相应的对策、措施。
3.县旅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落地单位每半年对旅游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源使用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约作出处理。
4.未经县旅委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各乡镇、部门、管委会及业主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县旅委会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基本具备对外营业条件后,由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县旅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履约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未完成协议投资计划或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在项目验收合格以前,不得对外营业。
六、项目督查与违规处理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项目规划的实施,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规划变更情况,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提交规划变更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实施。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督查,项目落地单位及主要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落实相应的措施。
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落地单位每半年对旅游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投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源使用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约作出处理。
未经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各乡镇、部门、管委会及业主不得擅自建设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县旅游项目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管理办法》意见自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磐政办〔2010〕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