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确保《磐安县乡村休闲养生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发展目标和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我县乡村休闲养生旅游目的地建设,在《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2〕46号)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一条 增加旅游发展资金。在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以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万元融资计划,主要用于国有景区改造提升。
第二条 支持旅游项目开发。对按照《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批准的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留县部分以外,专项用于涉旅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公共服务等旅游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条 鼓励宾馆饭店做强做大。对按照相关规定与程序批准的宾馆饭店,在合同期内完成项目建设或提升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部分,县财政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60万元。
对休闲山庄、农家乐按3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客房必备要求新建、提升改造客房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按2000元/间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经营户新建或一次性规范改造10个以上房间的,再另行补助1万元/户。
第四条 鼓励产业融合发展。对农业生产基地融合发展旅游业态的,投资建设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县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经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旅游点游览计人次奖。
对经县政府同意,报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举办以旅游为主题的民俗文化节庆活动,根据不同规模和宣传效果,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5万元补助。
第五条 鼓励重点旅游村发展。对被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县重点乡村旅游发展的村庄,投资建设游客中心、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标识等旅游配套设施,年度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投资额70%的补助,单个村庄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旅游购物。对按照《浙江省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获得四星、五星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附则。已经享受县政府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本补充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云山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若干意见和本补充意见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