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打造科技强县,建设创新型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第一条 加大财政性科技投入力度。县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以上。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进步奖励等。科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乡镇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
第二条 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县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每年有所增加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资助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每年15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科学技术奖分设突出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每三年评审一次。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一、二、三等奖分别不超过3项、6项、12项。突出贡献奖每人5万元,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4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四条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五条 鼓励建设科技孵化器。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内企业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第六条 加强对创建科技园区的扶持。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实施牵头单位20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实施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
第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奖励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科技研发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省、市、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八条 加大对列入上级科技项目的奖励。列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奖励20万元;列入国家、省级新产品计划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工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5万元。
第九条 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加大对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加大对县级科技项目的资助。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个等级,对列入县级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资助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5-1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1-5万元,软科学项目1-2万元。
四、加强专利创造应用
第十二条 授权专利补助及标准。补助对象为本县单位和个人(企业申报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个人申报以户籍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含上级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0.0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由县主管部门协助授权人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标准。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资助标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十五条 实行产学研合作奖励。设立产学研合作奖励资金,每年100万元,列入县财政预算,以后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对科技合作、技术攻关、技术难题解决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业主,以及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引进技术(网上拍买)、签约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设立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磐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成效显著的,给予牵头单位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技术(网上拍买)补助标准。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成果或进行网上拍买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须提供有效协议及增值税发票),可按8%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签约项目奖励标准。企(事)业单位、业主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由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超过10项。
六、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扶持。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项目补助、工作费用。对省、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项目资金,县财政按不少于1:1比例给予配套。对县聘科技特派员科技扶贫项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万元。集中财力扶持一批技术示范效果好、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标准。建立磐安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拨款10万元,奖励为我县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团队,每年一次。奖励分设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其中突出贡献奖励不超过1项,奖金为3万元;一等奖不超过2项,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各0.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项,奖金各0.3万元。根据当年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实际情况,单个奖项可空缺。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申请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2.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专项资金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和县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政策奖励、补助经费,均为财政性专项拨款,有关实施细则和资金管理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修改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2013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有关科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