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推进我县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特制订如下扶持意见:
一、扶持范围
总体按照“做大园区、做特产业、做优品质、做强市场、做响品牌”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重点对农业“两区”及精品园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农业设施装备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三新”技术引进推广和土地流转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政策
(一)新发展无性系良种茶叶、水果、香榧、油茶、毛竹等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补助550元/亩,水果、油茶、毛竹低产林改造100亩以上的,补助150元/亩。
(二)新种植铁皮石斛等名贵中药材3亩以上的,给予种苗补助2000元/亩。
(三)新建食用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规模50万袋以上的,补助0.10元/袋;新发展黑木耳(仅限2013年)及其他试种成功推广的珍稀品种生产规模1万袋以上的,补助0.30元/袋;利用茭白秸秆、桑枝条、玉米秸秆、稻草等种植食用菌,集中连片30亩以上的,补助1000元/亩。
(四)获市级2—5星级规模养殖场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5、1、3、5万元奖励。
(五)通过市级验收的农业精品园,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六)经农业、旅游等部门认定,按规划实施的农业休闲观光园,投资建设农业科普教育、农产品展示展销、体验农业、公共服务等设施建设,给予投资额25%补助。
三、农业设施装备补助政策
(一)新建集中连片2000平方米以上标准钢架结构大棚、内外钢架结构大棚的,分别补助1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新建连栋大棚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元/平方米;新建可控温的钢架大棚1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60元/平方米(列入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的核减补贴额的40%)。
(二)新建集中连片5亩以上标准水泥柱避雨棚的,补助2000元/亩。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新建的食用菌等工厂化栽培厂房,按建筑占地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四)连片50亩以上规模基地当年新添置防虫网、杀虫灯、性诱剂,以及购置单价1万元/台?套以上国家补助目录外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凭正式发票给予30%补助。
(五)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30立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六)新建通基地生产路的,补助5万元/公里;田间操作道硬化厚度15厘米以上、宽度3米以内的,补助40元/平方米。
(七)新建蓄微灌设施的,补助1000元/亩(含蓄水池、机井、堰坝等水源工程);标准蓄水池30立方米以上的,补助2万元。
(八)农业“两区”规划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电力部门正式工程结算发票给予30%的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
四、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奖励政策
(一)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机械化采摘夏秋茶加工开发红茶、乌龙茶等系列产品,规模50亩以上的,每年给予50元/亩奖励;机械设备一次性投资超过3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设备正式发票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业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2.同类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依法注册登记、成员在500人、核心基地1000亩、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且对产业带动、促进农民增收成效明显的,一次性给予联合社3万元奖励。
(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与股份制农场
1.按上级规定标准,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新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创办股份制农场。对新建满1年,入股农户100户以上、面积300亩以上,并按相关要求正常规范运作的股份制农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扶持推进社会化服务
1.实施统防统治面积100亩以上的,补助 100元/亩。
2.实施水稻工厂化育秧和机械化插秧的基地分别给予50元/亩、100元/亩补助。
3.省级批的县级农村能源服务站,补助2万元/年;省级批的乡村农村能源服务网点,补助1万元/年。
(五)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领军人物、优质农产品评选表彰奖励。
五、农业标准化建设奖励政策
(一)制、修订农业主导产业地方标准,通过国家、省、市、县颁布实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二)农产品认证
1.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的农产品(基地),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2.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环保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1)认证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同一品牌的产品不重复奖励;通过以上复评、续证者减半奖励。
(三)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1.制度完善、生产记录规范、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或股份制农场,并通过诚信体系考核为A、B级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
2.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或股份制农场在生产加工的农产品包装上张贴具有质量追溯信息的追溯码,一次性给予每只产品1000元奖励。
(四)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或股份制农场自建农产品检测室,每新建一家给予1万元补助。
六、品牌建设与市场营销奖励政策
(一)品牌创建
1.企业通过行政认定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商号、中华老字号)、省级名牌(著名商标、商号、浙江老字号)、金华名牌(知名商标、商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3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
2.获浙江名牌农产品、农业吉尼斯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名优农产品金奖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4.同一品牌(企业)同一年度分获不同奖励或称号的,只享受最高项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品牌宣传
鼓励企业采取“中心品牌+自主品牌”方式开展宣传,对在大中城市、交通要道(省道以上)设立农产品中心品牌广告牌,或在地级市以上产品主销区的电视媒体上进行农产品中心品牌宣传的,按直接费用的25%一次性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展示展销
1.参加县统一组织的各类农业展销(示)会的,给予参展者全额展位费补助。
2.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举办本县农产品展示展销或推介会活动。对经审批,在地级市以上大、中城市组织的,参展企业较多,农产品推介效果较好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市场营销
1.在地级市以上城市开设的,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营业一年以上,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磐安农产品专卖店、配送中心,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2.经工商注册登记有实体店,并在网上开设农产品专卖店且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3.引进知名农产品销售企业在网上销售磐安农产品,年内应税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4.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合作机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自身的生产加工与营销能力,带动农户生产经销磐安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七、“三新”技术奖励政策
(一)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成功并对提升、带动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本县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三)创新、引进、试验并推广成功新型生态循环模式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推广中药材无硫加工技术,新购切片、烘干、冷库等加工、贮藏设备用于中药材无硫加工的,根据增值税发票票额给予30%的补助;对加工数量多、质量优、信誉好的加工点,推行中药材无硫加工技术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经乡镇申报,县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奖励。
八、土地流转奖励政策
(一)符合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流转耕地3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出农户200元/亩奖励;山地100亩以上、期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出农户100元/亩奖励;集中连片流转林地200亩以上,期限20年以上,且已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一次性给予流出户10元/亩奖励。
(二)流入耕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一次性给予100元/亩奖励。
(三)组织耕地规模流转的乡镇,一次性给予100元/亩奖励。
九、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现代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含省特别扶持资金)不少于1600万元;并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情况逐年有所增长。
十、本意见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三年;磐政办〔2009〕8号、磐政〔2009〕32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