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金磐开发区,大盘山管理局,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云山旅游度假区: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旅居兴县”战略,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增强全县上下“合力兴旅”氛围,加快推动我县休闲养生旅游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发展思路目标
1.重要意义:实施“旅居兴县”战略,大力发展旅游业,是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城乡融合,推动“品质山城、秀美乡村、幸福磐安”建设,全面提升第三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我县旅游资源丰富,区位优势逐步显现,发展旅游业的前景十分广阔。全县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我县发展旅游业的有利时机,努力破解制约旅游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开创旅游发展的新局面。
2.总体思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深入实施“旅居兴县”战略,凝聚旅游大发展合力,整合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加快构建旅游发展平台,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增强旅游文化内涵,完善旅游要素配套,优化旅游线路组合,提升旅游服务管理水平,扩大“山水磐安 休闲养生好地方”品牌影响力,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县第三产业的龙头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把磐安建设成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
3.发展目标:围绕“建设生态经济区,打造休闲养生城”总体目标,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打造休闲养生磐安。力争全县旅游接待人次和旅游总收入年均递增30%左右,到2014年,全县接待游客量达400万人次,人均消费达到450元,旅游总收入达18亿元,新增2个国家4A景区、1个国家地质公园,引进亿元以上旅游投资项目2个,打造国家级摄影基地、原生态影视基地,建设一批星级宾馆和主题鲜明的乡村旅游特色村,提升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二、统筹协调,完善旅游规划
4.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根据我县旅游资源普查结果、旅游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旅游规划,切实加强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开发旅游资源,严禁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度假区等规划范围内进行采石(挖、取石)、取土、挖砂、建坟、采伐林木和其它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按照《磐安县旅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旅游投资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旅游资源的违法行为。
5.完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建设大景区、大产业的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品位建设、高标准发展”的原则,把握产业发展方向,适时进行全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开展省级旅游度假区、休闲养生产业、旅游文化特色村及生态农业观光园等专项规划编制,完善重点区域、景区(点)的旅游规划,做好重大旅游项目开发策划、规划编制,并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力度。
三、科学谋划,加快旅游发展平台建设
6.加快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云山省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力度,引进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2个,加快项目建设,开发一批以中医药养生为特色的休闲旅游产品,加快区内村庄整治和特色村建设,进一步美化度假区景观环境,鼓励创新发展、特色发展,逐步把云山区块建成“全县旅游服务中心”和“休闲养生旅游集聚区”。
7.加快景区建设提升,打造核心景区。把全县作为一个大景区,以现有景区为重点,整合旅游资源,探索经营体制,挖掘地方文化,丰富景区内涵,突出景区特色,继续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改变我县景区“小、散、低、差”状况,大力提升景区品位档次,加快促进核心景区形成,打造环大盘山和“大台地,大峡谷”两条精品旅游线路。
8.加快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示范区建设。县农办、旅游、农业等部门要积极围绕打造全省乡村旅游目的地和“村村是景、处处可游”的目标,结合“秀美乡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主题鲜明、环境优美、风格独特、设施相对完善的乡村旅游特色村、特色园区,重点培育发展2-3个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园,促进乡村旅游和“农家乐”特色示范区形成,延长旅游产业链。
四、加大投入,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9.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以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规划修编、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人才培训、资源保护、品牌争创、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相关旅游企业补助等,并逐年有所递增,旅游企业税收留地方部分比上年度净增加额的50%用于增加旅游专项资金。
(2)扶持新办旅游企业发展。新开发景区与新开办旅行社、宾馆等旅游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6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30%奖励给企业。
(3)设立旅游企业创品牌奖。
①经批准新开发的景区年度旅游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300-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原有景区提升建设年度新增投资在100-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上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
旅游景区创建国家级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40万元、80万元。
②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床位100个以上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饭店评定的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③县内旅行社当年被评为全国、省“百强”和全市“十佳”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4)设立旅行社招徕县外游客奖励。
①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对县内外旅行社招徕县外游客到磐安旅游实行按人次(人次指按游客到磐安购门票游览的景区数、住宿天数累计计算)分段奖励:年度游客量达2000(含)—5000人次,给予2元/人次奖励;游客量达5000(含)-20000人次的给予3元/人次奖励;20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4元/人次奖励。招徕境外团队加倍计奖。
②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到磐安旅游凭本县吃、住、游等营业发票总消费金额达到300万元的按消费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金额的6%给予奖励。(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年终对旅行社计奖时就高采用按人次奖或营业额奖励一种方法计算。)
③组织到磐安旅游的游客量在30000人次以上的县内、县外前三名旅行社,年终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特殊团(如:直通车、千人团)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实行一团一议,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上旅行社招徕县外游客奖励由县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实施。
(5)推进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展,当年被评为省级旅游特色村的,给予奖励5万元;被评为省旅游强镇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形成规模的农业观光示范基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6)研究和挖掘地方特色美食,做大药膳养生品牌,大力宣传推广“十大养生菜”、“十大民间菜”、“十大特色小吃”,开展特色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7)加强旅游商品市场培育。在旅游规划区内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新开设的旅游特色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平方米,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药材办要积极引导促进“浙八味”市场提升游购内涵,旅游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吸引游客,进一步繁荣市场。鼓励旅游商品研发,对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银奖(省级金奖)、铜奖(省级银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0.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1)加强旅游人才保障。
①要积极培养、引进一批旅游策划、开发和管理人才,为引进的旅游人才、外来投资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把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纳入我县技能培训计划,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②引进县外管理人才,从2012年起在我县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并担任3A级景区、三星级酒店总经理,4A和5A级景区、四星和五星级酒店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业绩显著的,经批准给予0.2-1万元的奖励。凡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并持全国导游资格证人员,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0.1万元奖励;评为县级年度金牌导游的奖励0.2万元,市级金牌导游的奖励0.3万元。旅游企业员工参加省市专业技能竞赛获奖的,给予省市竞赛同额奖金奖励。
(2)营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把公务接待推向市场,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考察、会议等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加强对旅游企业管理与服务,进一步规范涉及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创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
(3)加强旅游项目工作。加强旅游大项目的招商,尤其是旅游、度假区、发改等部门要把旅游项目招商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人招商、蹲点招商、跟踪招商。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建设的旅游项目及城区“退二进三”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重点扶持。经批准的旅游项目,在立项审批、开发建设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提供优质服务,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费等参照重点工业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涉旅配套工程,优先立项、优先安排资金和用地。对引进、介绍、推荐县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旅游项目获得成功的个人或团体,经县政府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4)加强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对旅游业信贷实行倾斜,优先安排贷款,对旅游项目的信贷实施优惠政策。
五、创新机制,强化旅游市场营销
11.强化旅游宣传。县旅游主管部门要围绕“休闲养生”的形象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宣传磐安旅游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旅游宣传与城市形象宣传、对外经贸、文化交流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全方位宣传展示磐安旅游的整体形象。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磐安》要开辟旅游专栏、专题、专版,把旅游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12.大力开拓旅游市场。要以上海、江苏、宁波、杭州、温州、绍兴、台州、嘉兴、湖州、丽水及周边县市为一级市场,省内其它地区为二级市场,省外长三角地区为三级市场,壮大老年团市场,开拓青少年市场,扩大自驾游市场,开发境外旅游市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旅游市场格局,加强区域合作,打造精品旅游线路。
13.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宣传营销。
①对旅游企业参加地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助;
②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年度自主宣传营销支出不得低于营业收入的5%。对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的单次宣传营销支出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单次宣传营销支出经费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旅游企业在重点市场建立营销员制度,开展宣传营销,成效显著的,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加强领导,完善旅游发展体制
1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磐安县旅游工作委员会(简称旅委会),要加强对全县旅游产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及时研究和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重大旅游项目,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要组建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兼)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将旅游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度评选旅游工作先进乡镇、部门(单位)和优秀旅游企业,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5.营造合力兴旅氛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个个都是旅游部门、人人都是旅游形象、处处都是旅游环境”的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套联动,形成合力兴旅的工作机制,扎扎实实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多办好事、多做贡献。发改、财政、金融、税务、国土、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项目的开发和旅游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旅游项目的服务工作;交通、供电、通信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文化、农业、林业、水务、宗教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风景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公安、工商、卫生、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旅游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治理。
16.强化旅游管理部门职能。县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就全县旅游业发展提出阶段性目标,牵头重大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包装、宣传、促销、推介我县旅游产品,加强旅游行业执法管理和服务;对全县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协调,负责对旅游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审核,会同县规划部门对全县旅游景区及具体项目规划(策划)方案组织会审。
七、附则
17.以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经县财政、旅游等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报旅游人次;(2)虚报项目建设资金;(3)串通虚开票据,涂改、伪造奖励(补助)凭证;(4)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5)其它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一经核实,三年内取消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18.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19.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20.本意见由县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时间暂定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磐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