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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盘山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大盘山管理局“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02 08:2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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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保党组〔20149

 

中共大盘山管理局党组

关于印发《大盘山管理局“四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处室、保护站:

为了切实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订《大盘山管理局“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盘山管理局“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2014928

 

 

 

附件:

大盘山管理局

“四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四重一大”决策制度深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意见》(磐纪[2014]52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四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为: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发展规划的制订与调整,年度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涉及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的事项范围为:中层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奖惩;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调整,职称评定;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人选的推荐;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

第六条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事项范围为:重点建设和投资项目计划;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达到限额标准的所有采购行为;开支万元以上的机关办公和基层站点卡设施基本建设、修缮、采购等;各类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涉及保护区发展的重大项目、社区扶持项目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事项范围为: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件处置和预防等;涉及重大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及相关防范等;涉及社会治安、信访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落实等;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范围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5000元以上大宗物品购置和资金支付,及其他单项一次性5000元以上开支;涉及所在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执收执罚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四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提请党组会研究审定的“四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条 党组会“四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议决定“四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相关科室、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  在事项决策时,可根据“四重一大”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监督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党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建立“四重一大”事项台账,由局办公室登记“四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执行过程、办理结果,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四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集体决策后,由党组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特殊事项,由党组会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对“四重一大”集体决策负总责,党组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党组会报告“四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为党组会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要把“四重一大”集体决策和落实情况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主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组会权力正确行使。

第十九条  对“四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纪检组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四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进党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四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抄:中共磐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盘山管理局办公室        20149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