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车辆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一、驾驶员管理
1、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活动,除因公务出车外,不得无故缺席。安全例会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2、工作日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3、及时办理车辆的保险、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整洁美观,保证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4、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通讯工具要确保24小时畅通。
二、车辆使用管理
1、严格车辆调度管理规定。车辆由车辆管理科负责统一调度,县委、县政府及局本级需要使用机动车辆的,由所在单位秘书科(办公室)负责人填写好《公务用车联系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车辆管理科安排落实。
2、严格执行车辆“统一标识、网上报备”规定。驾驶员应严格按规定粘贴公车、保险、检验等标识。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应提前一天告知车辆管理科,由车辆管理科统一向县纪委党风室进行网上报备。
3、严格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不出车时驾驶员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县机关大院指定车库(棚)内,不得将车辆乱停乱放,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公务车辆停放到酒店、KTV等场所。
4、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5、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驾驶员不得开车上下班,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车辆参与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6、驾驶员在车辆调整时,应做好交接工作,移交车辆前应将交通违法纪录处理完毕,随车证件、工具要有书面交接记录,并由车辆管理科负责人监交。
7、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安、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局车管科负责人报告。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由驾驶员本人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罚。
三、车辆维修管理
1、严格实行车辆维修事前审批制度。车辆需维修和购置配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局车辆维修鉴定小组报告,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和配件购置审批单》,车辆鉴定小组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确须修理或购置的,经鉴定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批。
审批权限:估算费用在500元(含)以下的,报车管科负责人审批;1000元(含)以下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2、驾驶员应确保车辆修理内容真实无误。更换的旧配件应带回单位。鉴定人员须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在发票上签字。车辆维修一般要求到4S店或定点厂(商)家,定点厂(商)家由局组织询价或招投标方式确定。
3、出车在外的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向车辆管科负责人汇报。急需修理的,经许可先到就近厂家检修,返回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4、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将车辆每次修理内容和费用开支情况逐项登记在档。
5、县内车辆清洗实行定点定次,每车每月洗车不超过20次。
四、车辆经费管理
1、严格车辆费用报销审批规定。其报销审批程序先由驾驶员本人在原始发票上签字确认,经车辆管理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车辆维修保养和配件购置由鉴定小组负责人审核,车辆修理发票报销应附审批单、配件清单、工时单等原始单据),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车辆维修或购置零配件的,所产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驾驶员各项补贴报销应如实填写出车情况登记表,相对固定车辆出车情况登记表应由对应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其它车辆由车管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应在次月6日前交车辆管理科备查,作为计算各项补贴的依据。
2、实行车辆费用每月公示制度。每月车辆运行费用和驾驶员各项补贴支出情况,应在次月10日前由车辆管理科负责在局公示栏中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3、车辆燃料费实行“一车一卡、限号限油、定点加油”。
五、责任追究
1、建立驾驶员违反公车管理处理规定。对违反公车定点停放规定、不按规定粘贴标识或擅自撕毁、遮挡标识的;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驾驶的;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公车私用的;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车辆费用以及其它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局关于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行为的处理办法》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扣罚相应的年度考核奖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驾驶员交通安全处罚制度。对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扣罚驾驶员工作性津贴200元,一年内2次(含2次)以上,扣罚工作性津贴400元;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扣罚工作性津贴2000元,并按有关重特大事故处理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局纪检组要加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检查和问责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公务用车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车辆管理科及车队负责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公车使用的日常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有序运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以及公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开好文明安全车。
2、此前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磐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车队。
3、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