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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公务卡结算报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2-15 14:4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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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加强财务监管,规范我局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关于实施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磐财库[2012]1号)、《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磐政办[2011]86号)及《关于印发〈磐安县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磐政库[2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原则上仅用于境内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应遵循信用卡管理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本单位不实行担保及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指县本级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我单位的业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磐安县支行。
  第四条 我局工作人员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额度调整。
  第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 公务卡持卡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按规定结清公务卡公务支出,并由单位财务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停止其公务支出功能。
  第七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5日内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工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将公务卡与其他工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工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中按规定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活动支出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九条 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他原因致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报销款项划转到个人其他账户,不再支付现金。
  第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取现,透支行为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举办会议、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需主管部门事前审批的业务仍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