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视情节轻重,按《"三连"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