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连"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机关后勤系统效能建设,保证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全局工作人员正确、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市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县委【2004】2号、3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三连"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提供服务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或给单位及上级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的确立:
以下五种情况应予以责任追究:
1、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被投诉、检举、控告并查实的;
2、县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监督反映核实的;
3、局领导、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明查暗访核实的;
4、县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核实的;
5、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工作人员和单位领导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组织谈话;责任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时整改;扣发月考核奖或年终资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给予纪律处分;引咎辞职或予以辞退。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
1、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检举、控告(或被督查通报的),使我局年度考核成绩受影响的事件,一般由局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进行调查,先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决定书,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2、局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在受理来局办事当事人投诉、检举、控告的,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督查,情节严重的报局党组研究。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向县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出申诉。
4、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处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责任追究的机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效能建设监察投诉中心为局效能建设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并开展调查,督查并协调支持有关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由局纪检员陈向青,局效能建设办公室主任李有银同志组成,投诉电话为:84662100 84662663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