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就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二)负责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发放;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中介行为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四)负责全县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社区就业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