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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188J/2023-611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4-11-26

磐安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14-11-26 10:17    来源:磐安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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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磐安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审计行政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磐安县人民政府和金华市审计局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通报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  布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负责下列审计事项:  1.对磐安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磐安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各镇乡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磐安县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磐安县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对磐安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7.对磐安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六)负责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磐安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  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有权对与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镇乡、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八)根据授权,审计在磐安的中央、省及金华市的金融企业、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九)负责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十)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十二)有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十三)承办磐安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