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投资磐安 > 政策支持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1-10 08:5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思路 

  充分发挥磐安自然山水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影视文化企业来磐发展,影视剧组来磐取景拍摄,投资业主来磐打造影视外景拍摄基地,发展壮大磐安的影视文化产业,丰富磐安的文艺创作成果,推动影视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促进磐安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将影视文化产业培育为县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二、强化扶持举措 

 (一)大力培育市场主体 

  1落户磐安的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奖补政策10年,前3年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按100%给予奖励,后7年按80%给予奖励,按季申报兑现。演员、导演、编剧工作室以及影视器材、道具、服装等租赁和演员、特技等培训企业参照执行。 

  2演员、导演、编剧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当年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5万元;突破200万元的,给予财政奖励30万元。 

   3对参加省级以上影视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文化、财政部门报备审核,并按组织单位展位费报价以内签约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影视文化企业可免费在全县各景区景点取景拍摄,有关机构在磐举办影视剧首映式免收场地费。 

  5影视文化企业在磐注册,租用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按其实际租用合同给予租金补助,一年一补,凭发票结算。注册地在县城的,每年给予不超过8000元的补助;注册地在乡镇的,每年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补助。 

  6由全国著名影视文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注册投资,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或有明显宣传效应的影视文化产品,其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办法来确定。 

  (二)鼓励作品创作 

  1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电影(90分钟以上),在院线上映的,按照年度票房总额3%给予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间(17302200)首播的每部奖励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5万元。部分镜头在磐安取景的电影,在院线或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间首播时,有关磐安的镜头总时长超过5分钟,并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磐安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村庄等名称的,按验收标准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1万元。 

  2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或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8万元和6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4万元和2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万元。部分镜头在磐安取景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时,有关磐安的镜头总时长超过20分钟,并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磐安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村庄等名称的,按验收标准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部奖励4万元。多家电视台同时播出的,每部电视剧仅享受一次。 

  3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纪录片,根据播放时间长短等因素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影视文化企业全程在磐安拍摄的影视作品,经有关部门选报并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以磐安为创作题材,书法、美术原创作品在国家级活动中入展的,每件奖励0.5万元,获奖的每件作品奖励1万元;摄影作品获得国家级活动等级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0.7万元、0.6万元、0.5万元;文学作品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奖的,每件作品奖励3万元,省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7万元、0.6万元、0.5万元。国家级活动指的是中国文联、中国书协、中国美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活动;省级活动指的是省作协主办的活动。 

 (三)鼓励影视文化基地创建 

  1在符合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利用旅游景区、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老街、老厂房、农业观光园、农家乐、民宿等建设影视拍摄基地。影视文化企业建设拍摄基地,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可移动固定资产),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7%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鼓励书画、摄影、文学等艺术团体及个人在磐安建立创作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影视剧拍摄、影视产业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版权质押贷款。县财政对金融机构用于影视拍摄基地建设的实际贷款,按同等数额给予为期两年的财政存款奖励。 

  4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列入县重大产业项目的影视产业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鼓励采取租用等形式,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进行影视产业项目开发。 

 (四)上述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县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制订。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全面协调工作。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府办、宣传部、新城区管委会、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云山度假区管委会、大盘山管理局、广电台、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广新局、农办、规划局、卫生局、教育局、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经商局、招商局、人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由文广新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其他 

  1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收益归属地负责兑现奖励,成果奖励部分由县财政负责。同一企业或个人的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同一项目已享受县财政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2本意见自本年度开始执行。 

  

  

                                                             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