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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7002606348R/-0000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10-30

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13:16    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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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政〔2009〕56号
 
尚湖镇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各村:
根据磐民[2009]79号文件精神,按照《磐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201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不变。申请对象为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农村低保分为四个类别: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对象。二类:虽非“三无”对象,但实际无固定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或农业收入,有子女无赡养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三类: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高位残疾,收入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困难的。四类:本人年事已高,虽有子女或孙子女,但赡养人属于贫困户而缺少赡养能力。
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不自食其力的;
  (二)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具备条件而不接受安置的;
  (三)虽无劳动能力,但仍有其他经济收入的人员及家庭;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赡、扶、抚能力的除外);
  (六)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他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本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和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真做好低保调整有关工作。在全面调查核实2009年度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各村要认真做好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经死亡、举家带户口外迁和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注销工作,同时做好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申报工作。
(一)原低保对象要注销的,必须上门调查核实,经村三委会讨论,告知注销原因,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二)新申报的对象,按照《磐安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操作程序进行,先由申请对象向村委提出申请,经村三委会议讨论审核,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批。
(三)原农村低保家庭有人考上大专院校需转为城镇低保的,应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附入学通知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注明何年考上、就读何校、何年毕业等事项。
三、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低保工作是建设 “和谐尚湖”的需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事关百姓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因此各村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整审核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差错。
(二)公正公平,接受监督。各村在开展核查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严格标准,不徇私情;对注销、新增和保留的低保对象,应当全部在村务或政务公开栏上向群众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日期应7天以上。
(三)时间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务必将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报告、注销低保对象统计表上报镇民政办(样表附后)。
附件:1.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审批表
      2.新增城镇低保对象审批表
     3.注销低保对象统计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