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2010〕9号
关于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决定
乡镇人大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基层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是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为我镇“三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经镇党委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镇党委要切实重视人大工作,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人大工作的汇报,掌握人大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每年专题研究探索人大工作不少于二次。
二、党委成员必须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时,必须注意听取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善于把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全镇人民的意志和实际行动,强化执政意识,提高执政水平。
三、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和支持人大依法开展视察,评议等形式的政府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开展各项学习活动,并从各个方面重视、关心、支持、帮助镇人大搞好自身建设,促进人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落实《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人大主席列席书记办公会议、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党委会议和镇长办公会议;主席团成员列席镇村干部会议,参与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
五、依据法律规定,镇政府及其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的工作监督,坚持依法行政。镇人大要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努力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代表法》,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和尊重人大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支持和理解镇人大工作,优化镇人大工作环境,使我镇人大工作开创新局面。
中共安文镇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