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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22-5544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磐安县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2-07-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0-30 10:00    来源:磐安县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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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气象局文件
 
浙气发〔2011〕26号

 
关于下发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站),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环境保护责任制,增强依法履职、遵章办事的意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省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现予下发执行。省气象局2010年11月11日还下发了《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控处理办法(试行)》(浙气发〔2010〕127号)。请各单位一并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局观测与网络处反馈。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增强依法履职、遵章办事的意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责任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或严重影响的,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在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生下列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一)未编制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未开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工作、未执行城建规划部门走访制度、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建设单位填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申报书》、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估失误等行为,造成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核未予把关以致探测环境受破坏的;
(二)台站观测业务人员值班期间不按规定记录上报气象探测环境变化情况、业务管理部门隐瞒不报环境变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气象部门防雷审批行政许可人员因审查和报告工作缺位、玩忽职守,致使气象探测环境遭受实质性破坏的;
(四)违规审批外部影响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含爆破、采石;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障碍物或者电磁辐射装置等干扰源、污染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等);
(五)违规审批气象部门内部基础设施建设,致使新增内部建筑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
(六)擅自搬迁观测场或越权审批观测场迁建的;
(七)发生探测环境受破坏情况时,气象部门相关责任主体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阻止措施的;
(八)其它造成探测环境实质性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员责任的认定: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放任或唆使探测环境保护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隐瞒不报、违规审批、阻止不力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失实情况,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的,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工作人员个人失职造成的,由该工作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调查和认定。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观测、法规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具体工作。
第七条 发生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事件,主管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在六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意见上报省气象局;情节复杂的,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八条 追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需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复查。受理复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气象 探测 责任 制度 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政策法规司。
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