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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22-5545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浙气发〔2010〕10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2-07-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标准

发布时间: 2014-10-30 10:00    来源: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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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气象局文件
 
浙气发〔2010〕10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气象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及指导标准,省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办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法规处反馈附件:浙江省气象部门统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气象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作出合理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
第五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依法、合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对性质相同,且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罚款数额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从重、减轻、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第十条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决定权限。
(一)拟对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合理裁量确定;
(二)拟对严重、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或拟给予没收、取消作业资格等处罚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的,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作出第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对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实施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本办法和《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审查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自2010年9月 10 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