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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22-5545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体裁分类: 其他
文件字号: 浙气发〔2010〕13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2-07-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0-30 10:00    来源: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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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气象局文件
 
浙气发〔2010〕138号

 
关于印发《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省防雷中心:
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加强全省气象系统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廉政和行风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防雷办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物价政策,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促进防雷减灾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气象局和本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对从事防雷技术服务活动,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收费范围并在标准内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收费”原则,建立“告知、协议、服务、收费”程序,实行收费过程监督制度。
第四条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计费(收费)、复核人员分离制度。依据省物价局核定的防雷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由计费人员计费并填写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收费计费表),再由复核人员进行确认签字。收费缴纳时有专门人员复核,做到协议、计费表(减免审批表)、发票、款额一致无误。
第五条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优惠减免实行审批制度。优惠减免包含政策性减免和协商性优惠。政策性减免的审批按本规定执行。协商性优惠的审批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策性减免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省物价局、省气象局明确规定的文件为依据。防雷技术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优惠减免申请书,并提供符合优惠减免条件的文件依据或者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受理人员对符合优惠减免条件的项目填写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减免审批表),并由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七条 协商性优惠是指服务机构根据物价文件规定,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各种可减免因素,兼顾公平和成本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对雷击风险评估、电气设备等电位检测和定期检测等服务项目给予的收费优惠。协商性优惠的具体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八条 收费计费表、减免审批表是服务收费入账核对的依据,服务机构应按附表要求如实填写收费计费表、减免审批表各项内容,并将收费计费表、减免审批表情况按月建立统计台账。收费计费表、减免审批表一式二联,一联由服务机构归档,一联与收费发票存根一并纳入财务档案归档。
第九条 呆、坏账处理。服务对象因效益不好等客观因素不能及时缴费的,应经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出具欠条并应签付款补充协议书;若因服务对象倒闭不能缴费的,应由服务机构和防雷管理工作人员到当地政府部门核实,若情况属实,注销该项目并建立相应台账和档案。
第十条 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及优惠减免规范管理制度,明确优惠减免幅度及对应的审批程序、权限,报省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办)备案。各地防雷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对服务机构收费运行情况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计费表
2.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

浙气发[2010]138号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计费表.doc

浙气发[2010]138号附件2: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