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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7277955517106/2022-5546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体裁分类: 通知
文件字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文机关: 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2-07-0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气发[1996]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30 10:00    来源:气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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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
(2005-12-12)
浙 江 省 气 象 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厅 文件
                                                          浙气发[1996]104号
 转发中国气象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气象局(台、站),广播电视局、台:
    经省气象局和省广播电视厅共同研究,现将中国气象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通知”(中气候发[19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省是一个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频发的多灾省份,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是一项事关防灾减灾、保障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发展、促进广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在内容、形式和质量上取得新的突破、改进和提高,以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要紧密合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对广播电视天气预报的制作技术、设备、传输手段以及服务项目、内容、形式等有关问题,气象与广电部门要积极协商,取得共识。各级气象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部门、单位要相互合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气预报声像制作等工作的协作关系,以使广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更加及时、丰富、生动、直观。
    二、气象预报是否准确、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关系到经济建设,关系到社会安定。省气象局所辖的各级气象部门是我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法定单位。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向社会公开传播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同级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信息,不得使用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气象信息。
    三、各级气象和广播电视部门、单位应根据广播电视天气预报的社会需要和服务要求,协商并确定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常规节目的播出时间和次数。各地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一般每天至少播出两次,宜分别安排在早、中、晚本地新闻后播出;在关键生产季节和灾害性天气多发季节以及有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及时编播广播电视天气预报专题节日或插播气象信息。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广播电视部门提供适时气象信息,宣传普及气象知识以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广播电视部门应保证每天的播出次数和时间。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协商处理。
    四、利用广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为载体编播广告等商业信息不能喧宾夺主,要注重社会效益。双方应共同搞好广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广告或赞助业务,对所获收入,应本着促进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发展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确定分成办法,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各级气象和广播电视部门、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主动互相联系,协商制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的质量和水平,为我省的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各级气象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天气预报工作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